天气提示:未来几天我市以云系变化为主,气温上升至35℃左右;预计12日至13日前期将出现一次雷阵雨天气过程,气温小幅下降。 今天下午到夜里晴到多云, 偏西风3到4级, 今天最高气温32到33℃, 6月9日 晴到多云 气温23~34℃。 6月10日 晴到多云 气温24~35℃。 值班预报员:16号
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公务员包括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以单位为整体自愿参保,由市总工会和市退管会组织实施)。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答:(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2009年至2014年,企业为7%,2015年为7.2%),个人按本人上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60%的,按60%缴纳,超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总额30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2%(暂降至0.9%)缴纳。
(3)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的计入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答:(1)45周岁以下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上年(养老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3.5%计入。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与生活补贴(不含改革性补贴)之和的4%计入;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7%计入。
答: 对于低收入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设定个人帐户最低记入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为400元,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为500元;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为700元。
答: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自理和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住院所发生的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的,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分别将1000元和2000元限额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或用于运动健身,两种用途可以重叠。
答: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一是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二是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在个人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经其批准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答: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自付一定数额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
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通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帮助解决。
我市的具体标准是: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在职职工为950元,退休人员为750元;二级医疗机构(区级),在职职工为75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计算,年内第一次住院按起付标准支付,第二次按起付标准50%支付,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均按起付标准25%支付。以上递减部分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可在出院时直接结算,不需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答:参保职工住院的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具体比例为:在职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4%,个人自付比例为16%;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在职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比例为10%。在职职工在社区服务机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比例为8%。
退休人员在上述个人自付比例基础上减半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30%。
医疗费用在4万元至30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和人员类别个人均支付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
答:对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员肾透析滤过(含腹透)以及抗排斥治疗的人员,住院起付费按标准减半执行。
答:个人医疗帐户若有结余资金,可由本人决定是否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住院起付费。如需支付,可由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结算。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抗排斥、丙型肝炎抗病毒及血友病的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费,且统筹段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答:(1)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可约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其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在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经批准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直接划卡结算,由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和退休(职)人员70%和85%的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00元和6000元。参保人员一经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其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就不再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2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2)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患高血压等十二种慢性病的人员,可约定一家医疗机构为其提供慢性病门诊医疗服务,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并自付满规定的费用(70岁以下为800元、70岁以上为600元)后,超出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70岁以下和70岁以上70%和8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和4000元。直接在约定医疗机构划卡结算。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个人帐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 ( 含医疗照顾人员 ) 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 70% 和85%, 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 3000 元和 4000 元 。补助方式为计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帐户。
答:参保人员可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病历证,到就近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约定登记手续。其约定登记手续一经办理年内不可变更,如下一年度需要变更的,须在当年11月至12月20日期间到新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答: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的十二种慢性病是: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患十二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由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一О一医院、江原医院(糖尿病)、传染病医院(慢性肝炎)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的、并经医务科盖章的疾病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答:(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并转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结算范围。参保人员现金支付的门诊抢救费用,在出院后,凭医院抢救证明、电脑结算单、门诊抢救病历和费用明细单、复式处方及有效票据到市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现金垫付(不用社会保障卡),然后凭有关资料到市市社保中心按统筹段所规定的比例报销。
答:参保人员确因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转外地诊治时,须由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填写《转诊审批表》,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审批同意,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备案。转往外地的医院原则上仅限本省和上海市的省(市)级医院或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医院限于上海市长海医院、长征医院和总医院。
答:目前授权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无锡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无锡市传染病医院、一0一医院。专科医院转诊的病种范围仅限于相应的专科疾病。
答:参保人员经转诊去外地的指定医院就诊,个人先用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转诊审批表》,并携带社会保障卡、住院结算单、有效票据、医疗费支出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对转外医疗的住院起付费标准(含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按照本市同类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转外地住院治疗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规定给予报销。
答: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相对稳定,仍需住院治疗(符合住院指征)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经有收治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转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含家庭病床)进行后续治疗。其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再支付住院起付费,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同时本次住院不计算递减住院起付费的住院次数。
答: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参保人员和长期(半年以上)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三家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疗机构。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可由本人或单位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由居住地约定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办理《异地就医证》。
答:凡养老金异地发放且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参保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在每年年初以货币形式与养老金一并发放个人。当年个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帐户资金部分,一年选择一次,可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按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也可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报销。
答:异地就医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用现金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凭《异地就医证》、社会保障卡、病历、处方(或费用清单)、有效票据、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答:一是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并自付满500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
答: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有资金的,购买准字号药品范围规定的非处方药物,可直接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购买处方药物,须持外配处方和社会保障卡划卡购药。外配处方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已用完者,定点零售药店不再予以划卡购药。
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离休老干部,因无个人医疗账户,所以不能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
答: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年度规定:个人医疗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确定其计算年度。
答: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一是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2%,个人自付8%,无最高支付限额。二是十二种慢性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答:(1)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和85%,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3000元和4000元;
(2)住院(含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以及肾移植抗排斥治疗)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0%和90%;
(3)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0%和95%。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不再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答:享受公务员医疗门诊补助的人员,均应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按规定补助的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时直接记入补助帐户。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药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个人医疗账户划扣,个人账户用完后,本人现金自付的药品费不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个人自付费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也不予补助。
答: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的,就医时先用现金垫付医疗费,之后持补领的社会保障卡、病历证、费用收据或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住院)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答:(1)基本普惠:参保退休职工因患病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议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无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含门急诊抢救转住院、门急诊死亡、不住院的“门诊特殊病种”),按住院天数每天补贴30元,年度内补助天数不超过60天,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800元;不住院的“门诊特殊病种”一次按住院一天计算;(2)重点特惠:参保退休职工因患病在无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年度内发生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并经社会保障卡结算的住院医疗全年累计费用(即《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个人自费”的全年累计费用),以1万元为起赔线%结付互助保险金,赔付封顶线
答:医保制度中所称“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实施标准及其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此规定的医疗费用为个人自理费用。37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标准由国家和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标准按规定分为:甲、乙、丙三类FH体育,甲类,即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乙类,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丙类,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38
答:职工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2年起2年或6年过渡至2016年)。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也可按正常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逐年缴纳)缴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2001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也可视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39
答: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一次性补缴的医疗费用,可由单位缴纳,也可由本人缴纳,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40
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新参保和中途断保再续保的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看门诊,超过12个月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4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FH体育、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答: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在生育(或流产)后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答:本市市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以外的下列人员:(1)市区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
答:在校学生(大学生除外)和市区户籍18 周岁(含18 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居民( 简称学生少儿)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其中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120元;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仍为100元;市区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280元;市区户籍的其他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40元, 其中财政补助400元,个人缴费340元。
答:(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2)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4)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5)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6)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4
答:每年10月至12月20日,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首次参保的学生,参保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后,医保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5、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各类学校(含高等院校、幼托机构)的在校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费用缴纳、信息采集和证卡购领等手续。
答: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卡有:《无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IC卡)。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同时,购买《无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照相、指纹等信息采集和购领手续。因各种原因本人不能前往办理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携一张一寸免冠近照代为申领。对于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持卡直接在办卡处办理卡的启用手续。7
答:户籍(集体)在市区单位的应参保居民,以单位为整体,由单位负责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委、社区)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8
答:新生儿或外地调入的居民在出生或调入90天内,由父母或本人持新生儿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委、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为之前出生的),缴纳全年费用,其待遇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6月30日后办理缴费手续的(新生儿为之后出生的),缴纳半年费用,其待遇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9
答:要。按照锡政发[2010]156号文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的人员,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因此,这部分人员也要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相关证卡、约定社区医疗机构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学校,其他人员在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单位按规定缴纳儿童统筹医疗费用,个人不再缴费。单位缴费后,统筹医疗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原统筹约定医疗机构就诊,其待遇和结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10
答:门诊医疗,其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800元以内的(含8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为5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为40%。超过8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无起付标准)、最高限额以下,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90%;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内二级医院就医的为75%;市内三级和市外医院就医的为65%和55%(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均为9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答: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次,在市内、外医院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学生少儿统一为300元/次、其他居民统一为600元/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12
答: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13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抗排异的药物治疗。14
答: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卡》(IC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出具证明的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市二院、三院、四院、市中医院、101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市传染病医院(限丙型肝炎)、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病)。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诊断要点和用药范围。16
答:居民医保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中心)。参保居民首次参保登记时,应在定点服务中心范围内就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一所,年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需要变更的,应在当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携《社会保障卡》(IC卡)、《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到需要重新约定的定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变更的,个人约定服务中心不变。17
答:参保居民就医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须在个人约定的定点服务中心(含转诊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否则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患病,个人约定服务中心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能提供服务的,应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无锡市社会保障卡》(IC卡),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现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的,由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有效期三天),转至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18
答: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不满3周岁的参保少儿,可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以上对象如需在市区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入院后三天内到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19
答: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均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IC卡)结算。其中,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20
答:(1)参保居民参保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无锡市社会保障卡》(IC卡)就医的;(2)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急症在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答:参保居民出现上条所述情况,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IC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至次年3月底,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22
答:长期(一年以上)在境内异地居住(或就学)或因病需转外地(境内)治疗的参保居民,经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同意,可在外地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就医。23
答: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的结算年度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可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新生儿或外地调入的居民,按规定缴费后,自出生或调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参保人员,从实际办理参保缴费之日起实行三个月免责期,免责期内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4
答:参保居民需要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次年继续参保缴费的,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新的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且本次结算不再支付住院起付费用,直接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如个人已支付住院起付费用的,可按规定到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进行报销。25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诊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标准执行。26
答:参保居民在享受待遇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其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实行“免责期”的,其“免责期”内仍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所缴费用不再退回。对于在参加居民医保期间又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次年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执行“免责期”的规定。27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或参保后未连续缴费的,新参保或续保缴费后,从医保待遇期计算之日起实行3个月免责期,免责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8
答:参保居民在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1)除急诊外,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在个人约定定点服务中心之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答: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我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答: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对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FH体育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2.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保障。
答:参加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在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答:大病保险不需要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实行直接划卡结算。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社保中心实行“一站式”报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