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高,对质控中心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9月26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什么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质控中心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级,按照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则分为临床类、医技类和管理类等。
按照办法,省级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领导下主要开展9项工作,包括分析本专业省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推广医疗质量控制和标准化理念,加强信息化建设,定期评价各单位医疗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拟定全省本专业人才发展规划,推广实施本专业临床路径管理和单病种质量控制要求等。市、县级质控中心则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参照省级质控中心职责,细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办法对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范,要求其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信息化水平能够实现本专业质控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并能够满足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
在运行和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支持,设立质控专项经费,为本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质控中心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办法同时提出,质控中心未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开展与质控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委托或以合作形式违规变相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质控活动,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使用企业赞助的经费开展工作,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违规主办或者参与向任何单位、个人收费的营利性活动等。
据了解,省卫生健康委将建立省级质控中心年度考核机制,将质控中心职责履行情况、挂靠单位对质控中心工作支持情况列入考核范围,对质控中心及挂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